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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日照市委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来源:发布时间:2019-01-05

中共日照市委 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8年2月26日)

  为进一步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引进、壮大市场主体

  1.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简投资项

  目报批手续,推行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多测合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打造“干部作风最好、办事效率最高、营商环境最优”的政务环境。实行“多证合一”,推行企业名称登记改革,简易注销登记,推广登记全程电子化,推动网上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互联互通。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大容缺、大并联、大代办”,通过容缺受理、并联审批、专人代办等系列措施,畅通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编办)

  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加大政策集中宣传推介落实力度,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率。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加快建立社会信用标准体系,推进信息共享。根据国家、省统计制度规定,及时测算民营经济有关指标数据。进一步完善各类数据整合,为企业主体提供服务。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和隐性变相“吃拿卡要”等行为,维护企业主体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委、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市统计局)

  2.落实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按照“非禁即入”原则,落实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不得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印发会议纪要、公布歧视性招标公告等形式增加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前置条件。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备案制,推进核准范围最小化。凡是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以及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投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3.坚决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切断利益关联,重点整治“红顶中介”,坚决取缔乱收费。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实行收费项目清单制度,公开公示,接受监督。对现行的政府性涉企收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确保收费项目“只减不增”;对现行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国家、省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执行下限标准。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行为,坚决遏制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收费。落实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深入清理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规范金融领域收费,推动降低交通物流收费,清理涉企保证金,切实降低实体经济经营成本。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完善查处机制,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金融办、日照银监分局)

  4.大力培育市场主体。推进“乐业日照”建设,建立创业扶持政策清单,丰富完善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房租(水电)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创业奖补“五补一贴一奖”政策,落细落实相关创业奖励补助政策。对各类创业服务活动,按规定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各类创业孵化服务平台、创业者按规定标准给予奖励性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经信委)

  5.建设双创孵化基地。支持各区县和有条件的乡镇依托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对国家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省奖励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20%的配套奖励,由市、区(县)按现行体制分担;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3年孵化期内,每成功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省财政奖励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20%的配套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由市、区(县)按现行体制分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6.持续推进“三招三引”。引进500强企业、总部经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等人才及招商激励等方面的政策,对外对内实行同等待遇,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围绕我市现有优势产业和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建链、强链、补链”,引导广大中小企业围绕产业链配套发展,培育壮大产业集群,推动产业链向高端延伸,价值链向高档提升。利用三年时间,支持6个以上产业集群开展转型升级示范行动,对符合条件的特色产业集群,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助推特色产业镇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合作招商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对在我市新设立的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结算中心或职能型总部机构,在省财政奖励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20%的配套奖励,由市、区(县)按现行体制分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

  二、支持非公经济做大做强上台阶

  7.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建立日照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录库和项目库,根据其销售收入、产品市场占有率、技术设备等情况,细分为小升规、小巨人、隐形冠军、单项冠军等储备项目。完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助推“小升规”。对获得市级以上“专精特新”认定称号的中小企业,当年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连续三年在统计范围的,财政给予相应的扶持。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上设备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3%予以补助,最多不超过100万元。遴选创新能力强、成长潜力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科技项目和融资支持等方式,在省支持的基础上,再给予最高20%的配套支持;对入围全国、省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并获得奖励的,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每年表彰20家优秀小微民营企业、100家民营强企,并优先推荐申报财政资金扶持和金融机构优质客户。(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经信委、市总工会、市金融办、日照银监分局)

  8.实施“四新”促“四化”培育工程。每年培育一批“四新”企业,对新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20%的配套奖励,由市、区(县)按现行体制分担;对新认定的中小企业“隐形冠军”“独角兽”企业,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20%的配套奖励,由市、区(县)按现行体制分担;对新评选认定的“瞪羚”企业,市财政最高奖励5万元,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扶持。加大“互联网+”融合发展投入力度,建立“云服务券”财政补贴制度,支持民营企业“上云”,鼓励参与国家和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品牌培育工程,打造一批国内外知名民营企业品牌。(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各区县政府、管委)

  9.做强做大龙头骨干企业。加大对行业领军和高成长性企业激励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做强做大,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政策、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民营企业,在省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20%的配套奖励,市、区(县)按现行体制分担。对首次入评“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的民营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各区县政府、管委)现有民营企业扩大再生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征地)5000万元以上的,同等享受外来企业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合作招商局、市统计局)

  10.支持非公经济参与混改。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国家规定必须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可根据实际确定国有股权比例,允许民营资本控股。对参与混改新成立的“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根据财政贡献,市、区(县)财政3年内予以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各区县政府、管委)

  11.支持非公经济兼并重组和海外并购。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注重对海外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落实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改制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改制企业承担的相关税费,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金融机构针对改制企业所在行业、所处发展阶段特点,优先给予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12.引导民营企业“走出去”。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对资源保障、科研合作、产业链布局、销售网络建设等有利于提升技术水平、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出口的重点项目,在省财政按相关支出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市里给予20%的配套奖励;支持企业在境外建立资源利用型、农业产业型、商贸物流型、科技研发型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在省财政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20%的配套奖励,由市、区(县)按现行体制分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管委)

  13.加大对非公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加大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力度,认真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做到“三个不低于”(即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更好地满足非公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组织开展政银企对接,推进政银保合作。创新质押方式,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动产质押融资。培育民营企业发债主体,鼓励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各类债券,各级财政对承销机构给予奖励。支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日照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制定我市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降低担保费率,由此减少的收益由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偿。(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14.探索完善融资新机制。市里设立的新旧动能转换等各类基金,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重点支持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的企业。设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对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比上年增幅较大、贡献比较突出的金融机构(含小额贷款公司),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根据财力给予奖补。筹建日照市民营联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行“市场运作、企业自愿、部门协调、政府引导”运作模式,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化解金融风险。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或向市内农商行、城商行、村镇银行投资入股,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机构、要素交易市场等地方金融组织。引导企业采取担保公司替代、调整担保人、置换抵(质)押物等方式,有效“破圈断链”。对有技术、有市场、有品牌,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拖欠源头企业,引导其统筹运用盘活资产、发行债券和银行信贷等手段化解风险。推广债权人委员会制度,避免个别银行机构单独行动而加大企业债务风险。严肃查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日照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

  三、支持非公经济创新机制规范发展

  15.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民营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三年行动计划”,引导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落实重大事项论证和决策机制、内部制衡和风险控制机制。注重吸收民营企业进入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力争到2020年底,全市50%以上的规模和限额以上民营企业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商务局)

  16.支持民营企业挂牌上市。对纳入市级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计划并完成股份制改制的规模企业,聘请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产生的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等,由市、区(县)财政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单户最高补助20万元。对我市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且已被正式受理的企业,分别给予补助300万元、200万元;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告后给予补助120万元;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给予补助2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四、搭建平台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17.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市里设立1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统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创新企业创建,产业集群提升,双创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重点用于引导地方风险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管委)

  18.设立公共研发服务平台,鼓励加大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企业研发经费给予后补助。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的大型企业,按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给予后补助;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研发投入的10%给予后补助。提高专利技术保护和运用水平,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对年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市政府设立日照市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对获得奖励的申报人,市政府发布奖励通报,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别奖10万元、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9.支持科技创新。全面落实“创新券”政策。加快推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支持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对技术合同登记、专利权转让登记或专利实施许可备案额度在50万元以上从外市引进的先进技术项目,在有关项目登记或备案实施后,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效果,给予技术交易额10%补助,每项最高补助3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0.支持创新研究院和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建设高水平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每个研究院吸纳10名以上高层次创新人才及团队,达到国内产业技术创新先进水平,经有关部门评审认定后,给予50万元—200万元科技经费补助。市内企事业单位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创新平台、高层次科技人才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对购买的研发设备,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的研发补助。对新升级为省级、国家级的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科技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企业,在省奖励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20%的配套奖励,由市、区(县)按现行体制分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管委)

  21.支持创新战略联盟和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市内企事业单位牵头新成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一次性给予牵头单位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科技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分别50万元、30万元经费补助。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五、依法保护非公经济财产权

  22.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认真解决产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加快建立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长效机制。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23.落实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打击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不受侵犯。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24.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的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加强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和打击力度。(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六、生产要素配置始终与国有经济同等待遇

  25.保障公平竞争。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落实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准入、资金、用地、手续办理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建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全市各级各部门有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确保非公企业在煤、电、油、运、水、气等生产要素使用上,与国有经济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市物价局)

  26.完善土地资源配置政策。降低用地成本,对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在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利用效率和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部分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创新供地方式,民营工业企业取得土地,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项目可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民营企业通过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可以使用经依法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民营企业盘活原国有、集体企业存量土地用于工业生产,可办理土地租赁手续。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科技项目,以及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7.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通报制度,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按无形资产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有特殊困难的,经依法批准可按规定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28.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加大政府采购民营企业、民间组织社会服务力度,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政府各部门采购项目每年预留年度项目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七、弘扬新时代企业家精神,提高企业家社会地位

  29.深入开展非公企业素质提升工程。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业家。精心组织“聚力发展大讲堂”,依托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和培训机构,建立市级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基地,每年至少选送50名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100名中小企业高级管理人员、1000名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施分类培训。委托市、县(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培训,加大对创业者和初创期小微企业管理者的培训力度。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企业引进培养各类专业人才,鼓励大学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创业。(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市经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30.大力弘扬新时代企业家精神。加强对非公经济企业家特别是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的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企业家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员工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把个人理想融入民族复兴的伟大实践。建立健全质量激励制度,强化企业家“以质取胜”的战略意识,立志于“百年老店”持久经营与传承,把产品和服务做精做细,以工匠精神保证质量、效用和信誉,倡树“厚道鲁商”品牌,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树立具有一流质量标准和品牌价值的样板企业。增强非公经济企业家履行社会责任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就业、关爱员工、依法纳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和宣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开展市级非公有制经济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每年评选“日照市优秀民营企业家”“日照市十佳民营创业明星”各10名。各级在申报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巾帼建功奖等荣誉称号时,适当向优秀民营企业家代表倾斜;在选举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适当向优秀民营企业家代表倾斜,对受县级以上表彰的企业负责人,退休后享受相应劳模待遇。(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总工会、市经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31.加强党对非公经济工作的领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联系非公企业制度,建立沟通的制度化平台,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切实做到“敢亲”“真清”。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党建工作多种方式,努力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落实非公经济企业党建工作人员、经费、场所等保障,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把党组织活动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积极稳妥推动将党建工作要求嵌入非公企业章程。(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总工会、市工商局、市民政局)

中共日照市委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印发

编辑:姜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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